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入室盗窃罪既遂犯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释义
    入室盗窃罪既遂的处罚及盗窃罪的认定。入室盗窃罪既遂一般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和未遂盗窃的认定,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和盗窃不同类型财物的处理也有相应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入室盗窃罪既遂如何处罚
    1、入室盗窃罪既遂的处罚:
    (1)、构成盗窃罪既遂的,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入室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入室盗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是如何进行认定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2、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结语
    入室盗窃罪既遂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入室盗窃的财物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入室盗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盗窃罪的认定与盗窃数额、行为的实施有关,未遂盗窃也应定罪处罚。对于年龄较小的犯罪者,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盗窃自家财物或近亲属财物的情况,一般不按犯罪处理,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况应有所区别对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7 9:2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