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如下: 1、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3、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一、劳务分包都有哪些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建设部之规定,包工头由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劳动关系用工产生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农民工的劳动报酬被拖欠,也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纠纷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约定不明确。从严格意义来讲,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两个独立法人发生的经济契约关系,通过合同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发生工期、质量问题,由于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虽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合同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包工头挂靠成建制企业引起的纠纷。由于项目部在劳务分包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授权权限、授权资格及授权人的身份,虽然与成建制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是与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造成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如果项目部没严格审查或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分包企业无相应的资质或超过其相应资质应当承担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而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如果由于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项目部所在的施工企业将独立的向工程发包人承担责任。如果在项目部和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对资质问题或超资质范围问题都是明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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