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民工工资专户工程款比例 |
释义 | 工资性工程款应保证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占总工程款的比例范围一般为10%—25%(参考比例不低于:建筑土建工程25%;建筑安装工程10%;市政道路工程10%;市政桥梁工程15%;市政排水工程15%;地铁土建工程10%)。 一、消防工程承包引起的工程款拖欠问题 总承包单位承揽建设项目后经建设单位同意,一般都会将其中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相应的分包单位。如果发包方就全额工程款结算完毕,则发生结算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如果发包方只进行部分结算,则很容易酿成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争议。而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除工程款结算外,还存在着管理费之争。如果建设单位参与指定或者暗示分包单位,则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会更复杂。这类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2004年建设部第124号颁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1)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2年内发生拖欠工资处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发生拖欠工资情形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第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三、引起工程款拖欠的原因有哪些 (一)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中间环节。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建设期末的拖欠款主要是因进度付款或拖欠所造成的。如果不关注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因此造成的进度款拖欠,不依法解决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和及时支付,必将造成一边政府花大力气解决旧的拖欠,一边又大量潜伏着新的拖欠。因此,准确认定工程款的拖欠范围,包括进度款的拖欠,是预防新的拖欠的重要前提。 (二)因垫资的合法性引起的拖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利息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以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该条规定确定了垫资原则有效的原则,使得垫资的合法性得到了法律的肯定。《司法解释》第6条已经规定垫资原则有效的情况下,为了防止因垫资合法而带来新的工程款拖欠,有必要制定垫资的最高比例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防止新的拖欠。 (三)过高的工程保修金造成长期拖欠。市场中出现的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越来越高的工程保修金,现在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竣工后预留保修金越来越高,年限越来越长的情况,有的工程甚至预留总造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8%、10%的保修金,预留年限最长达50年。保修金的预留已经超过了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利润比例。预留50年使一个40多岁的项目经理要等到90岁时方可取得相当于承包工程可能获得的全部利润。虽然建设部2005年1月12日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对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限作出了规定,规定了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质量缺陷期满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问题,建设部、保监会于2005年8月5日颁布《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提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对改善保修金预留期过长的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质量缺陷期满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问题没有相应规定,并且至今却没有建立相配套的工程保修保险或担保公司对工程保修担保的市场运作具体机制和相应具体管理制度。这种权利义务失衡的、要求承包主长期预留总造价相当比例的保修金的市场运作情况,致使相当于建筑业企业在完工后可能实现的利润在事实上被拖欠,其全国范围内的总数额也相当巨大。 (四)施工过程成本涨价造成新的拖欠。因建筑材料、设备涨价形成的工程款支付不落实责任引起的拖欠,现实中许多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都采取造价包死的计价方式,而且合同一般都约定,造价一次包死,履约中不作调整。但这种承包方式往往没有同时对履约过程中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设定相应条款,也不设定施工过程中采购或准备材料、设备的工程预付款。近年来,建筑材料和设备大幅涨价,其中钢材上涨幅度高的已达50%。由此产生的全部市场风险由建筑企业承担的做法显失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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