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会计不是村委会成员,所以无需选举产生。从各地的实践看,村委会会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村民选举的村委会成员中有会计资历的同志兼任,一种是由村委会聘任非村委会成员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什么人适合担任村会计,应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并具备相关的条件。村会计的人选,原则上应由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协商后提出适当的人选,然后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予以表决。 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