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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托人可以是两个吗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受托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人则按约支付报酬的协议。大陆法各国民法对委托合同的限制不尽相同。按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标的既包括法律事务,也包括非法律事务;合同内容可以是有偿的,也可是无偿的。我国的民法理论与实践认为:委托合同的标的只限于法律行为,它是委托代理的发生根据。故受托人在委托权限内与第三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担。
    二、受托人的义务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所以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更不能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
    (一)委托人同意变更指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二)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又无法及时联系到委托人的。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又难以和委托人及时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将该情况及处理方式、结果等及时报告给委托人。
    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关系终止或委托事务已经完成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委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及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各种账目、收支情况表等。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受托人履行报告义务,尤其是委托事务终止时的报告,不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虽委托人未请求其报告,而受托人不及时报告的,也是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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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4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