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证据权利让与过程中,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诉讼或仲裁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有时候,可能需要将自己手中的证据材料转交给他人,比如律师或者仲裁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呢?首先要明确的是,证据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选择是否出示或者让对方复制证据材料。证据权可以让与,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出示证据,但是对方可以拒绝。如果对方违法不出示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强制执行。 2.当事人可以出示证据,但是对于因为保密、商业秘密等原因不能出示的证据,可以在诉讼中向法庭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可以放弃证据,但是需要注意,证据是证明事实的重要手段,如果放弃可能影响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对证据有权选择是否出示。但是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出示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为存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可以自行取得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为保密的,不得取得。” 总之,在证据权利让与过程中,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出示证据,必要时可以向法庭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如果对方不出示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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