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间借贷的概念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特点是: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间借贷是一种合约行为;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的权属需明确属于出借人个人;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