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 1.医疗费用不满1000元的部分,报销35%; 2.医疗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部分,报销45%; 3.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部分,报销55%; 4.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65%。 (二)在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比例给予报销,其余部分个人自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1.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55%、65%和75%; 2.医疗费用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部分,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和80%; 3.医疗费用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65%、75%和8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