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动迁新政策算户口吗 |
释义 | 上海动迁政策主要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意见》以及各征收地块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居住困难户人数审核办法》《特殊对象范围及照顾标准》《产权调换房屋选购办法》等拆迁口径政策。 一、拆迁补偿什么时候发放 因为土地性质不同、法律依据不同,导致的对于补偿款的发放是有所差别的。 1、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动迁,其核心是征收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2、涉及土地性质是国有土地的,对于房屋征收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动迁的补偿款支付日期是由征收方和被拆迁方自由约定的,当然了,对于支付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先补偿后搬迁。 二、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太大是否可以拒绝 拆迁还房时,公摊面积太大是可以拒绝的,因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房屋拆迁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补偿方案就是最终的补偿了吗不能再提高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但房屋拆迁补偿并不是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要依据房屋评估价值确定,所以有机会提高补偿标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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