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一二三四残疾补贴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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