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技工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等教师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技工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校外培训机构等教师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责任主体是学校及学校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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