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
释义 | 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及法律依据 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包括:具备名称、住所和章程;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具有执业经历且未受处罚;有规定数额的资产。此外,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需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和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需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包括名称检索和审查程序,最终由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设立决定。 法律分析 一、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二、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包括:拥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具备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设立人应具备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拥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此外,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还需要设立人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并拥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湘潭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依据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其中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名称的管理要求,设立程序以及审查决定的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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