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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鉴定意见中的瑕疵?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书有明显瑕疵,可以视为鉴定机构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果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书有明显瑕疵的,可以视为鉴定机构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拓展延伸
    发现鉴定意见书瑕疵后的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时,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鉴定意见,用于证明相关的事实。然而,如果鉴定意见书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瑕疵,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异议。那么,当事人应该如何处理鉴定意见书瑕疵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在收到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决定采纳鉴定意见书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而决定不采纳鉴定意见书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因此,当事人发现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在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后,若法院决定采纳鉴定意见书,则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若法院决定不采纳鉴定意见书,则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这样,当事人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书有明显瑕疵的,可以视为鉴定机构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如果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10、人民法院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
    11、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
    (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
    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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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