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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存疑不起诉的情形
释义
    (1)案件已经经过了补充侦查。这是对案件已经经过补充侦查,仍作不起诉决定的时机控制,也是作该决定的程序条件。一般而言,未进一步收集证据就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这是指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以至于即使提起公诉,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也很可能会宣告被告人无罪。
    人民检察院对此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总而言之,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后,必须立即停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一切强制措施。尽管如此,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仍能提起公诉,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存疑不起诉的情形,防止做出错误的判断。
    一、如何规范存疑不起诉后续处理起诉的程序
    1、明确启动重新起诉程序的条件。存疑不起诉案件重新起诉,必须以经过后续侦查查清案件事实,获取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前提。检察机关是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定期间内公安机关有移送新的事实和证据、请求再起诉的权利(检察机关、当事人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都应把相关材料转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中,发现新的证据,认为可以重新起诉的,应当将新获取的证据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并书面建议重新起诉。检察机关对发现新证据的案件,应该指派原案件承办人或重新指定人员调取案卷,结合全案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经初步审查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报经主管检察长、检察长批准或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受理案件,启动重新审查起诉程序。
    2、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书。实践中,公诉程序的重新启动,并不意味着原不起诉效力的自然终止,应当经过法定程序对原不起诉决定书予以撤销,以表明其效力终止。检察机关在重新审查案件后,认为新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制作书面审查报告,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经研究认为案件现有证据确实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应当同时决定撤销原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认为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作出维持原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3、明确重新起诉案件不得撤回起诉。对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由检察机关重新提起公诉的案件,应规定起诉后,在庭审过程中,即使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也不得撤回起诉,必须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作出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对于经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由法院作出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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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4:4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