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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被告不认罪怎么处理
释义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一、检察院参加公诉如何询问被告?
    当庭讯问被告人,是庭审的重要环节。相对于被告人认罪案件,不认罪案件的讯问重在辨明事实真伪,发现被告人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凸显争议焦点,便于之后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不认罪案件的庭审讯问方法,需要因案而异,根据被告人不供或者翻供的理由、被告人性格、证据特点等情况,选择、搭配不同的讯问方法。
    1、间接讯问法。可以将被告人的辩解作为突破口,从细节和不合常理之处寻找破绽。公诉人必须先确定讯问思路,准确发现问题,提问一环紧扣一环,通过逻辑缜密的连续性发问,呈现案件事实。使用这种讯问方法时,要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对相关问题进行讯问,不能偏离讯问主题。
    2、递进讯问法。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关键问题进行简化,通过简单讯问,让被告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一连串的发问要依次递进,使案件事实逐步清晰。
    3、单刀直入法。公诉人开门见山,直接向被告人发问与案件定性有关的关键问题,对被告人正面强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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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