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诉讼请求的确定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当事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需起诉公司,并要求与争议股权相关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请求确认享有股权的一方需证明已依法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已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拓展延伸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争议解决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证据审查和争议解决是指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并通过解决争议来确定股东的身份和权益。在这类案件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仔细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股权证书、股东名册、合同、协议等,以确定股东的合法身份和资格。同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还将针对争议进行调解、协商或裁决,以解决双方对股东资格的争议。通过证据审查和争议解决,可以确保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正。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法院将仔细审查相关证据,通过解决争议来确定股东的身份和权益。这一程序可以确保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护,维护公司治理的稳定和公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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