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问我为什么要离婚?最好的回答是 |
释义 | 您好,这需要先明确您的离婚意愿是什么,如果您同意离婚和不同意离婚,那么回答方式是天差地别的。既然您提出了这个问题,那么这边暂且假设您是同意离婚的,如果对方出现了下列行为,一定要如实地告诉法官,因为对于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无效的,出现下列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例如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等等。如果对方存在这样的行为,是需要及时、明确地告诉法官的。 另外,我们还需要提醒您的是,离婚诉讼还会涉及到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事项。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双方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 对于财产问题,可以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另外,法院还会根据待分割财产的具体状态、性质和用途等属性,尽量使财产在双方间的分配有利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不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的原则进行判决。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1040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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