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公司以大病不赔付为由拒赔搭桥,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重疾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很多人为了避免因罹患严重疾病而导致的经济风险,都会购买这种保险。然而,一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常常会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或拒赔,其中以“大病不赔付”为理由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认真核定保险事故,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迟延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从上述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必须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且应当认真核定保险事故,及时支付保险金。如果保险公司以“大病不赔付”为理由拒赔,则必须证明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范围。 总之,重疾险公司以大病不赔付为由拒赔搭桥,其合理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被拒赔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范围,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拒赔。如果保险公司滥用这种拒赔条款,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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