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和《医疗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患有某些疾病的被保险人收取更高的保费或拒保。但如果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医学证明,证明其疾病已经治愈或控制得到有效管理,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提高保费或拒保。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率。” 2.《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对投保的人员健康状况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3.《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医学证明,确定医疗保险费率。”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患有“搭桥”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其收取更高的保费或拒保。但被保险人如果能够提供医学证明,证明其疾病已经治愈或控制得到有效管理,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提高保费或拒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