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之一是“继往病史”,但并非所有疾病都可以归咎于既往病史,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九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向保险人提出承保疾病或者身体缺陷的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隐瞒承保疾病或者身体缺陷为由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先约定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五条: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总结:保险公司不能仅根据既往病史拒绝赔偿所有疾病,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