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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疾险理赔中,既往病史是否对双目失明的赔付有限制?
释义
    法律分析:
    在重疾险理赔中,既往病史对于赔付的影响存在一定的限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根据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审核和认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或者规定了相应的等待期,那么在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该疾病引起的损失不予赔付。
    对于双目失明的理赔,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中所列明的赔偿标准进行赔付。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既往病史对于双目失明的赔付有限制,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但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患有某些疾病,且该疾病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或者规定了相应的等待期,那么在该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该疾病引起的双目失明不予赔付。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应当合法、公正、合理。保险人不得与被保险人约定免除保险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
    2.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除保险责任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时,说明理由,并与被保险人明确约定。”
    3.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不得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4. 《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费用,并退还剩余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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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2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