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公司是否可以以“继往病史”为由拒绝赔偿,需要考虑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自开始生效。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明知不真实或者故意瞒报,以致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有证据表明合同成立以前,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未履行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说明的事项,致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或者决定是否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虚假的名义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 综上,重疾险公司可以以“继往病史”为理由拒绝赔偿,但需要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不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