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精神疾病继往病史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然而,对于精神疾病继往病史是否合理拒赔,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需要从保险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条款出发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约定的保险责任应当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2.《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标的合法、可能并符合公序良俗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因伤病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对精神疾病继往病史进行赔偿,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分析。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对于因伤病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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