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中“少赔”理由是否因保险公司利益而产生?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诚信原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可能会利用保险条款中的一些限制条款,如免责条款、疾病限制条款等,以“少赔”或“不赔”为由,拒绝或减少赔付。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条款应当以明确、简明、易懂的语言表述,并应当公平合理。 2.《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以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与被保险人的约定不符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经过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守保险法规定,以诚信原则为基础,履行赔偿责任。若保险公司拒绝或减少赔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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