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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质判断是刑事诉讼的什么规则
释义
    所谓刑事诉讼中的实质判断,现实存在似乎又难寻踪迹。
    如上市公司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以自己名义、使用自己钱款,为其所在公司业务开展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则该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虽然该决策绕开了上市公司决策程序,且未使用公司财物,但司法机关会以行为人的特殊身份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且公司事实获利为由,认定公司也构成单位行贿罪。
    一方面,上市公司实控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能否绕过董事会等决策程序,直接代表公司意志?如果认为能,则将得出其永远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荒谬结论,因为个人意志就是公司意志。是否存在为了更多认定犯罪,而认定标准上出现摇摆。
    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主体是否会仅因他人的犯罪行为使自身客观获利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既然作为独立主体,在认定其犯罪时当然应恪守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因他人犯罪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应予上缴,但如组成公司决策机构的诸位自然人确实没以任何形式共谋形成单位意志、没有单位行为,这样的犯罪认定与惩罚是否存在滥用。
    再如没有合同、没有社保、没有职责、没有报酬的人,仅因刑事控告方的公司员工缺乏书证支持、缺乏现实合理性的言辞证据就简单、粗暴地被认定为实质员工,进而认定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罪。
    又如在套路贷案件中,完全相同的证据情况下,民事诉讼中必然会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在刑事诉讼中就可以专项活动之名轻易地将高利贷行为认定为诈骗行为,实质判断就是仅有理由。
    什么是实质判断?似乎是对我国过于客观色彩证明标准的修正,是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判断者放手主观判断的宣示性授权。
    但所有司法工作中对于事实的判断都必然是实质判断,这一点上刑事诉讼也并不应有特殊规则,区别只是刑事法官依靠控方有更强大的调取证据能力,在做实质判断时有更丰富的证据依托。
    大多在裁判文书上不能得到合理、充分的分析,或是回避辩护意见、或是简单罗列既有证据就得出结论,又或以各种脱离证据的想象推导定罪结论。
    这是从绝对客观证明标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跃至另一极端,完全不受证据、证据规则、日常生活逻辑限制的肆意认定。
    我确定实质判断不在任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但我也确定一定程度可以跨越证据做实质判断的准则在很多司法官员心中占有重要位置。
    如果脱离了证据和常识、脱离了刑法理论以及其他所有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制约,如果每一个诉讼环节都可以任由判断主体自由发挥去做实质判断,则刑事法官肆意认定的权力将没有边际,每位公民被无端认定犯罪的危险将无法预知。
    实质认定就是判断者的主观认定,任何一个案件都离不开判断者的主观认定,所以实质判断是正确的废话。不应以实质判断为名,行降低证明标准之实。
    过分地强调实质判断,是司法技能上无法解决案件认定与证据、常识之间的矛盾,而只能霸蛮地宣示实质判断的权力。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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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7: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