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的相对效力。股东名册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公司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流程 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如下: 1、如果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如果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股东应当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然后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者证明;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东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是否可以享受股东权益 可以。股东身份的确认,应根据当事人的出资情况以及股东身份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公众所认知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1)股东是否有出资合意,2)是否有出资行为,3)公司记帐处理,是否计入“实收资本”。 股东身份,又称股东资格、股东地位,就是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股东赖以行使股东权益的法律前提和基础。股东身份或股东权利的取得可以依据出资、转让、继承、共同财产分割、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取得。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了通过投入技术获得公司的股份,只要该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形式完备、内容合法,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约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股东、增加公司的注册基本,均属于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都应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股东名册、出具出资证明书和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由此,以上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仅是公司的行政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并不意味着否定内部出资人的股东身份,工商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一种公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股东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仅以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登记抗辩的,人民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因此,无须担心自己的股东地位由于没有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而否定。但是,工商登记确认依然是个重要环节,经过工商登记,即可起到公示作用,可以有效对抗第三人。为了明确股东身份,以及防止日后可能发生的股东权利行使的受限,还需要积极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有关登记义务。如果公司依然消极应对,既不将的姓名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也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可以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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