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的股东名册法律效力如下: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 2、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3、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 4、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5、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6、股东名单上记载的股东具有正式股东资格。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 一、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有何影响 首先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无论公司是否设置有股东名册,股东转让出资是否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不过,虽然这时出资的转让在股东之间有效,但其股权转让是否具有对抗公司及第三人之效力,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因公司之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了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当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股东转让出资后,未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在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之前,股权的转让均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善意第三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有权向过错方追索赔偿。 二、隐名股东对外能否主张权利 隐名股东对外不能直接主张权利,隐名股东一般是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讲,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在公司中根本查不到对方的相应信息,所以说要做事情的话只能通过挂名股东来进行操作。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