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民间借款中打借条应该注意什么,主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准确表述借款事项,正因为借条和欠条的不同,因此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叙述清楚借款事项,抬头应该写“借款条”而不是“收款条”或“欠款条”,在描述具体事项时因叙述清楚借款的事由,同时,在借款日期的问题上,一种方法是确定的约定履行期日,另一种方法是明确的表述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多少内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利率。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利息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应明确约定借款利率。 但法律给与保护的约定利率为24%;若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则债权人不得强制借款人履行;利率约定超过36%的,借款合同无效,双方的法律关系消灭。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