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个体户需要申报营业税和 附加税 费。 1、按营业收入交5%的营业税; 2、附加税费: (1) 城建税 按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 (2)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3%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1%缴纳; (4)按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缴纳 个人所得税 ,实行5%-35%的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 纳税标准 : 1、销售商品的缴纳3% 增值税 ,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缴纳2%的个人所得税。 4、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法律客观: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