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计算 |
释义 | 个人工商所得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少成本,费用和损失减少征收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馀额为纳税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扣除费用8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馀额为应纳税收入。 (5)财产转让收入,以转让财产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馀额,作为应纳税收入额。 (6)利息、红利、红利收入和偶然收入,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收入。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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