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如果被单独适用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则无选举权。选举权是重要的政治权利,如果服刑人员依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该权利;如果被剥夺的,则暂时丧失该权利。 一、什么叫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主要指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等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还可以上诉吗? 犯罪分子若被人民法院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是还可以进行上诉的,上诉权不属于政治权利之一,且判决刚刚作出,并不会立即生效。《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政治权利。 三、服刑人员身份证是否注销 服刑人员身份证不注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不享有选举权、选举权等政治权利。现在囚犯不注销他们的户口。因此,只要囚犯能记住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仍然可以在公安机关找到自己的信息。根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解释,囚犯在服刑期间需要使用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但使用后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期满后再次取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