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购房也可用公积金 |
释义 | 记者从有关方面获悉,青岛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市民在异地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 据了解,新出台的文件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文件中规定,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此种情形不纳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 若缴存职工原单位解散、破产,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或者原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转移手续的,可由缴存职工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持调入单位开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确认书》、缴存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单位的工作经历证明及调入单位填写完整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向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申请办理缴存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城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异地房屋的,由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向缴存职工出具统一文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具有我市户籍但不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的,若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可凭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此种情形的购房首付款比例应在原规定比例基础上增加十个百分点。其中,商品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根据不同要求分别为40%—60%,二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分别为40%—8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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