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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偿权的定义和特征
释义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除非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应承担代位权行使所需费用。相对人可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法律分析
    追偿权纠纷,通常指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人身权除外。追偿权纠纷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拓展延伸
    追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法律保护
    追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的权利。其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或无力履行债务、债权的存在和有效性等。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包括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法律对追偿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追偿权的时效、权利的限制等,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追偿权,如破产程序中的追偿权、担保人的追偿权等。通过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债务的履行。
    结语
    追偿权纠纷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通过法律手段追讨债权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需注意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并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通过行使追偿权,债权人可以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债务的履行,同时法律也对追偿权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限制,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章 投 保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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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1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