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该条例已于2020年12月31日废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替换。原条例中第七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