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的有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
释义 |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哪些规定办理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人员审计哪些材料来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任免审计人员的内容都有哪些 任免审计人员的内容如下: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和审计人员滥用职责的该怎么处罚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署和审计机关对哪些部门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和审计机关分别对以下这些部门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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