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吗?? |
释义 | 诉讼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吗??《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不再减半收取诉讼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又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原告按普通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两次收取诉讼费;原告按简易程序预交诉讼费的,减半减一次收取诉讼费。这样说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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