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监听手机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公安机关监听手机条件是必须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等严重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査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技术侦查手段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技术侦查决定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 2、技术侦查的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3、技术侦查的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执行。 4、技术侦查适用程序 保密和配合:侦查人员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所获材料的运用: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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