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警察立案流程: 1、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 2、审查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3、处理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 (2)侦查方向和侦查范围; (3)为查明案情需要采取的措施; (4)侦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 (5) 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各个环节如何紧密衔接; (6)侦查所必须遵循的制度和规定; (7)如属预谋犯罪案件,还应当提出制止现行破坏和防止造成损失的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