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朋友用银行卡剧别人的钱被抓了,5张银行卡要判刑多久?
释义
    倒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10年。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明知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都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刑法第260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法院可强制缴纳,但灾祸导致缴纳困难者可减免。
    法律分析
    对数量没有具体规定,是根据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判定的。倒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能判处10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结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倒卖银行卡属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明知伪造的信用卡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出售、购买、提供伪造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等行为,都将受到刑事处罚。对于窃取、收买或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将面临更重的惩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在期满后未缴纳的,法院有权强制缴纳,但如果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导致缴纳困难,法院可以裁定减少或免除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四条 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5 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