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连带债务人 |
释义 | 连带债务人就是在连带债务中负有清偿全部债务责任的债务人。连带债务是指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 根据连带债务,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经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 一、连带责任人必须是两个以上吗? 连带责任人必须是两人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债务是指以同一支付为标的大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人的债务。作为大多数主体,连带责任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比如合伙中的所有合伙人、共同侵权的所有侵权人等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二、什么是连带关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是指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务。根据连带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法定连带之债和意定连带之债。例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连带之债。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代位追偿权通常是指在连带之债中某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即取代了债权人的位置,享有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偿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主权利,债权产生的时候,代位追偿权并不同时产生,只有在债权因保证人、其他连带债务人等履行了债务而消灭的时候,保证人及已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才对原债务人或未负清偿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产生代位追偿权。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所行使的权利,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这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创设了新的有直接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则可越过债务人而将次债务人视为债权人的债务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目的仅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增大债权的一般担保资力,而非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直接使债权得到满足为目的。因此,代位权是一项实体权利,而非诉讼上的权利。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属于债权人自己的权利,而不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代理人身份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而,债权人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理权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的权限是委托受权或者是在指定、法定的范围之内,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归于被代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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