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套路贷应该怎么认定 |
释义 |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通常手法有: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一、套路贷如何算不是主犯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套路贷构成犯罪的,主犯要承担犯罪行为全部的刑事责任,如果判决要依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而定。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如果你身为套路贷的一员,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那么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二、催收员被通缉,催收被通缉,为什么我还辞职 对套路贷的催收人员怎样判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要考虑催收人在套路贷中的定位、催收的手段等因素才知道怎样判刑。对于“套路贷”犯罪,要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催收骚扰通讯录是违法的。 催收者未经借款人同意拉取其通讯记录,将借款人欠款不还等内容告知其联系人。实际上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未经允许给借款人的联系人打电话、发短息进行骚扰,也侵犯了借款人联系人的隐私权。 如果催收者的电话、短息中存在侮辱、谩骂借款人或借款人联系人的内容,则同时侵犯其名誉权,也属于违法行为。 催收者的上述违法行为都属于民事侵权,借款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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