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审判八年六个月,最终改判为二年六个月 |
释义 |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20日10时许,被害人温谋乘坐飞机抵达至重庆江北机场,拟乘长途汽车回江津,被告人黎某等谎称有车前往江津,邀温某同行。上车后,另二被告人分别伪装成驾驶员及丢失钱包的人,与被告人黎某一起诱使被害人主动打开自己的钱包进行检查并说出自己银行卡密码,在此期间,黎某等趁被害人不备,窃得被害人银行卡。黎某等随即借故离开。后黎某等取出银行卡里20000元,同时产生手续费214元,后又用被害人的银行卡购买黄金饰品33417元。一审审判认为黎某等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系共同犯罪,二人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等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黎某不服,上诉。 办案思路及心得 周律师经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后,周律师从以下方面展开工作: 1、对上诉人及其亲属解释相关法律,并提议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以期在量刑上争取减轻处罚。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听取了周律师的建议,对被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周律师遂收集了被害人谅解书及收条。 2、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4日发布实施《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对于盗窃犯罪的数额的调整,以此为辩论点,以期在赔偿金额上予以减轻。 裁判结果 经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鉴于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因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罪数额的调整,且上诉人黎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的部分损失进行了退赔,对原判的量刑予以相应调整,并对已退赔的款项予以扣减。最终,二审法院对黎某的量刑及退赔金额予以改判: 1、对黎某的量刑由八年六个月改判为二年八个月; 2、责令退赔金额由53631元改判为136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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