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夏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权对情节划分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以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时间或者污染物的性质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 2、建设项目的规模、区域等特性对环境有重要影响的,以项目的规模或者特性作为衡量违法轻重的标准; 3、不能以污染物或者建设项目的有关指标来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人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表现作为衡量违法情节轻重的标准。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一)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二)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四)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五)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二、环境行政处罚方式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十一条【责令改正与连续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责令改正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责令停止试生产; (三)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四)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五)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六)责令限期拆除; (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八)责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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