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在诉讼阶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阅卷,复印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如果是已经判决后归档,当事人可以去法院的阅卷室申请查阅案卷材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案卷中并非所有的材料都可以复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 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第三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第七条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条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