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网签购房合同,如何补救? |
释义 | 在购房过程中,如果购房合同丢失,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即可。如果在银行按揭办理前,购房合同丢失,则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声明期满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法律分析 一、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若购房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二、在银行按揭办理前,若购房合同丢失,则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声明期满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则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结语 购房时合同丢失,需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在购房合同未进行预售登记前,若购房合同丢失,只需将剩余合同作废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而在银行按揭办理前,若购房合同丢失,则需要在报纸上刊登合同作废的声明,声明期满后,前往预售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合同,之后再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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