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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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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