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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