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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复议
释义
    法律分析: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刑事复议、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公安机关提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补充相关材料,刑事复议、复核时限自收到申请人的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后,相关人员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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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5 8: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