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及定义是什么? |
释义 |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 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 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 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什么呢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什么条件下才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有以下条件才会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境证件的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向他人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行为人是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进出口经营权的资格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外贸流通企业成立时间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二)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三)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注册资本(金)外贸流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生产企业不低于200万人民币(生产企业可视情况放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方便货物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大多人选择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他们申请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是什么?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如下: (一)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四)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该内容由 张娇娇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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