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居间合同的特征 居间合同的特征为: 1.居间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和诺成合同。 2.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3.居间活动主体的特殊性。 4.居间合同是劳务合同。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合同的订立,而不是交付标的物或者移转财产权,因而属劳务合同的范畴。 二、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什么 居间合同纠纷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如何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认定“居间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活动有因果关系;二是居间人介绍签订的合同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 2.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约主张违约金或服务费。 3.委托人规避居间人私下签订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 4.委托买卖双方为居间人保管的定金发生争议时居间人应否参加诉讼。 如果居间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可以要求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 法律并没有规定居间合同的最高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