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个宅基地可以分为两个户口本的。宅基地与户口本的数量没有关系,只要满足申请条件即可审批下来。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1.补偿款。农民退出宅基地,补偿现金是最简单的方式,农户自愿退出后,国家直接给农户现金,国家对退出的农户只不做集中安置。,另一种方式就是拿到补偿款后向同村农户买房(宅基地),但在“一户一宅”的规定下,到时候有钱可能也买不到房屋(宅基地)。,2.集中安置。对于有宅基地且要退出的农户,也可以选择集中安置,集中安置是国家先给农户钱,再让农户到离原宅基地不远且经过统一规划的地方建房。选择这种方式,农民可以住上新房,又可以兼顾到种地,但仍居住在乡村,未能进城居住。,3.置换商品房。但是,农户进城居住,已经远离原住地的土地,种地不再方便。因此,选择这种方式,也要做好不种地的打算。,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可以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让、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